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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燕燕与陈万全、蔡玉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燕燕,陈万全,蔡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627-1号申请执行人:夏燕燕,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陈万全,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蔡玉莲,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宁民一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蔡玉莲的银行存款105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