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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扶敏与邓碧莹、邓伟、刘瑞霞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初31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敏,邓碧莹,邓伟,刘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162号原告:扶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余慧妍,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碧莹,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邓伟,住址同上。被告:刘瑞霞,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敏诉被告邓碧莹、邓伟、刘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敏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945元减半收取33972.50元,由原告扶敏负担。审判员  戴桂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