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华、周小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华,周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义虎,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渡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长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周华,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周小喜,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华、周小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23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华、周小喜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华、周小喜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市高新区台湾路华新花园别墅D-4栋(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字第001511**号)、D-5栋(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字第00151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先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