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掖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张掖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多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8月18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掖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掖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掖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