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周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周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556号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4-2,组织机构代码55678509-3。法定代表人:陈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学英,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光珍,女,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邓贤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