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翟光的与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光的,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翟光的,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3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陵县永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370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