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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召银与王飞、王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召银,王利珍,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召银,女,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剪林友,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利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再审申请人曾召银因与被申请人王利珍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曾召银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曾召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召银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丁 涛审判员 梅乐寒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