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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洪苹与王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苹,王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74号原告王洪苹,女,1982年9月25日生,住夏津县双庙镇双庙村705号。被告王亮,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郑保屯镇柳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苹与被告王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