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传胜与刘金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胜,刘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57号申请执行人:徐传胜,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金中,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徐传胜与被执行人刘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金中所有的暂存于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瑶海分中心卖房款3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金中所有的暂存于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瑶海分中心卖房款336633元(含利息87788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保全费2220元、执行费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