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德芳与谯东、郑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谯东,郑莉,王德芳,郑文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谯东,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朱金龙,仙游县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莉,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芳,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阮玉群,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文珍,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谯东、郑莉因与被上诉人王德芳、原审被告郑文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民初字第6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德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被丢失的原由上诉人谯东保管的两只翘头案桌的价值,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民初字第6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黄珊珊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恩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