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异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丹东造纸厂等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108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笛,主任。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常振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丹东造纸厂,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厂长。被执行人丹东造纸一厂,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合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厂长。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东造纸厂、丹东造纸一厂、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本院冻结的其部分银行存款违反相关规定,请求予以解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