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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宏献与陈建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黄宏献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经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宏献,经商。上诉人陈建为与被上诉人黄宏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健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