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冯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