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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冯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