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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杜某某变更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43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胡建,叙永县两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祥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