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新娣与黄锦明、黄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娣,黄锦明,黄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248号原告黄新娣,女,1974年1月22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扬、黄秀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锦明,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秋良,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娣诉被告黄锦明、黄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娣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新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新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72.96元,由原告黄新娣承担。审判长 李少娟审判员 陈志彪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