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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坤渝与杨海林、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渝,杨海林,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5969号原告杨坤渝。被告杨海林。被告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吴绍良,职务不详。第三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方星,职务不详。原告杨坤渝与被告杨海林、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坤渝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