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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甲诉被告颜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甲,颜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颜某某甲,女,汉族,耒阳市人被告颜某某乙,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甲诉被告颜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颜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为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艾慧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