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尹庆禄与张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尹庆禄。被执行人张振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庆禄与被执行人张振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庆禄与被执行人张振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履行25000元,余款29979.5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