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密市富元橡胶制品厂与李清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富元橡胶制品厂,李清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富元橡胶制品厂。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周阳二村北中心西侧。代表人王恩宝,经理。被执行人李清显。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富元橡胶制品厂与李清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李其华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富元橡胶制品厂。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周阳二村北中心西侧。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恩宝,经理。被执行人李清显,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朝阳街道张八里村门牌号154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6807221234。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富元橡胶制品厂与李清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作坤审判员付深平审判员李其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