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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美士高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方仕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美士高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曾燕如。委托代理人:郑成杰,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少新,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方仕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月浦。法定代表人:方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美士高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方仕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美士高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均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美士高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