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慧兰、李如清等与徐维军、王卫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成东妻子)徐慧兰,李成东父亲)李如清,李成东母亲)潘霞,李成东长子)李秉书,李成东次子)李兴乐,徐维军,王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申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成东妻子)徐慧兰,居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成东父亲)李如清,居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成东母亲)潘霞,居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成东长子)李秉书,居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成东次子)李兴乐,居民。委托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维军,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林,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卫波,居民。再审申请人徐慧兰、李如清、潘霞、李秉书、李兴乐因与被申请人徐维军及原审被告王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4)沭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慧兰、李如清、潘霞、李秉书、李兴乐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慧兰、李如清、潘霞、李秉书、李兴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慧兰、李如清、潘霞、李秉书、李兴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仲其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