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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项威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组织机构代码某。法定代表人黄某。被执行人项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杉木乡项仁村*组,居民身份证某。关于深圳市某委员会与项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某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一汽佳星牌CA7151车辆(车牌号码为粤B某号)进行了查封。2015年7月30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交了罚款及申请执行费共计人民币30350元。本院已依法将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深圳市某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某委员会深交罚决字第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项某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耀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