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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与曹亮、陈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曹亮,陈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297号。法定代表人谢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海清、胡跃年,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委托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亮、陈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澄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兴澄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兴澄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990元减半收取14995元,由上诉人兴澄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