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晓维与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维,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曹晓维,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张锦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维诉被告始兴县洪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维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