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刘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康某某,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开八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于2015年3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靖萍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康某某给付部分借款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开八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