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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海红与张正菊、李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张正菊,李丹,徐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86号原告:王海红。委托代理人:林金。被告:张正菊。被告:李丹。被告:徐海勇。原告王海红为与被告张正菊、李丹、徐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王海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王海红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杨福仁人民陪审员  黄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