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海红与张正菊、李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张正菊,李丹,徐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86号原告:王海红。委托代理人:林金。被告:张正菊。被告:李丹。被告:徐海勇。原告王海红为与被告张正菊、李丹、徐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王海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王海红负担。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杨福仁人民陪审员 黄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