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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月梅与被上诉人梁兆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月梅,梁兆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月梅,女,汉族,1939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兆谦,男,汉族,194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上诉人吴月梅因与被上诉人梁兆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月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被上诉人梁兆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月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并经被上诉人梁兆谦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吴月梅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月梅撤回上诉;三、准许吴月梅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吴月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缑兵伟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