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文之与王庆同、李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之,王庆同,李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刘文之。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同。被告李彬。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全民,总经理。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39号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之诉被告王庆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文之负担。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