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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杨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杨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海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洪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杨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王海涛负担。审 判 长  王长州审 判 员  尚少春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