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杨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杨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海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洪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杨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王海涛负担。审 判 长 王长州审 判 员 尚少春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