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广臣与刘贵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94号原告郭广臣。被告刘贵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臣与被告刘贵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广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