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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广臣与刘贵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94号原告郭广臣。被告刘贵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臣与被告刘贵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广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