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姚强与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514号原告姚强诉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强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08,300元;本案受理费4,238元,由原告负担1,772元,被告负担2,466元。届期,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姚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执行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帐号为310069011018150091244的银行帐户,已冻结9,435.50元。本院又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怒江路支行帐号为31001547840050007383的银行帐户,已冻结839.59元及帐号为31001547840050007732的银行帐户,已冻结243.91元。同时,本院又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699弄43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的房产及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699弄的地下车库两个。但上述五套房产系物业用房,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