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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某乙、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陈某乙,石某,孙某,王某,白某,陈某甲,某乙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41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后刘东村。被告陈某乙。被告石某。被告孙某。被告王某。被告白某。被告陈某甲。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津浦南街营业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陈某乙、石某、孙某、王某、白某、陈某甲、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刘吉华、付海敏以其名下位于望湖小区(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刘吉华、付海敏名下位于望湖小区(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一套,依法应予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吉华、付海敏名下位于本区望湖小区(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陈某乙、石某、孙某、王某、白某、陈某甲、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武忠平人民陪审员  朱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