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姜杰,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忠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