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霞与陈某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张某霞与被告陈某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菁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