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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树彬人民陪审员  董玉松人民陪审员  秦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