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树彬人民陪审员 董玉松人民陪审员 秦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