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徐慧妨害信用卡管理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3号罪犯徐某,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2014年9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4)徐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罪犯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决定对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2015年8月4日本院收到执行机关江苏省宝应县司法局要求对罪犯徐某收监执行的书面建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大场医院生育一子,现江苏省宝应县司法局因徐某哺乳期已过,刑期未满,建议对其收监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满,依法应当及时收监。执行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书面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徐某收监执行。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