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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斌与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唐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唐林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雪梅审判员  许伦康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