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苗云与汪晓侠、陆道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1-1号原告:张苗云,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晓侠,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陆道宏,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系汪晓侠的丈夫。被告:陆宁宁,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汪晓侠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云与被告汪晓侠、陆道宏、陆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晓侠、陆道宏、陆宁宁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洪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