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容与被执行人熊宏平、熊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容,熊宏平,熊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容,男,汉族。被执行人熊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熊锦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晓容与被执行人熊宏平、熊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012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熊宏平、熊锦龙应支付申请人刘晓容借款25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650元,尚有2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已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对该财产不宜处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012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