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南充市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南充市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充行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南充市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云强,该局局长。原告张某某诉南充市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给原告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不具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红清审 判 员 梁国琼人民陪审员 何海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蒲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