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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成双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成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崔成双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15)德城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德城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