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148、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蓝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蓝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桂兰,武法军,武生,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48、168-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金丰泰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蓝都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桂兰。被执行人:武法军。被执行人:武生。被执行人:李中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277、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以(2014)潍城商初字第277、2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中华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五洲时代城B栋1915号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对该房产评估报告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中华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五洲时代城B栋191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