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王××。被告刘×。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也没有固定婚房。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各有一个与前妻(夫)生育的女儿由各自抚养。双方婚后未在一起生活,偶尔到对方家中相聚。自2014年年初,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只要求原告照顾被告女儿,但对原告女儿却很少尽到照顾义务。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时间较短,感情基础不牢,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其他陈述并不属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后一直在一起居住,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女儿虽然由各自抚养,但是两个孩子的关系不错,被告对原告女儿的关心照顾超出了对自己女儿的照顾程度。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之前有过失败的婚姻,均应该珍惜这次结婚的机会,被告与原告结婚很知足,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尽量包容对方,避免产生矛盾,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在生活琐事上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均应珍惜此次婚姻,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理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积极化解彼此之间的问题,不应该草率离婚。原告的当庭陈述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