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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程宝安与郑国跃等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宝安,郑国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00号申请人:程宝安,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人大生活区。委托代理人:程兵(系程宝安儿子)。申请人:郑国跃,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申请人程宝安、郑国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程宝安、郑国跃之间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国跃自愿赔偿程宝安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于20015年8月10日现场履行;二、程兵承诺服从市场管理,规范经营;三、市场保安要规范、文明管理,周到服务;四、郑国跃、程宝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五、郑国跃、程宝安双方就此次因打架产生的纠纷一次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六、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警民联调持一份,包河区法院持一份,各方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