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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