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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5186田野诉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田某,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袁东,系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田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由原告田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谨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