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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娜诉卢天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娜,卢天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董娜,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卢天增,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50404196102264611),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卢天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天增按通知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卢天增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园林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1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价款为人民币600000元用以偿还(2014)右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卢天增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娜的全部案件款。为了本案依法执行,防止上述财产被非法转移或者被设定权利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天增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园林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和1号楼2单元601室两套楼房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有买卖、转移、抵押、毁损、赠与、设定权利负担及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查干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