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韦贞妃、梁桂仕等与陈洁丽、韦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贞妃,梁桂仕,陈洁丽,韦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韦贞妃,申请执行人梁桂仕。被执行人陈洁丽,被执行人韦厚东。申请执行人韦贞妃、梁桂仕与被执行人陈洁丽、韦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洁丽、韦厚东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贞妃、梁桂仕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字第148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厚东系东兰县XXXXXXX教师,其在东兰县财政局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本院已依法裁定逐月扣留被执行人韦厚东的工资所得,用于兑现该案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法执字第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蓝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