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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成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成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791号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7号银座怡景园商场入口处。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丙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成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成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