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二明、吴雪连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明,吴雪连,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579号原告张二明,居民。原告吴雪连,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俭,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4楼。负责人梁嘉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朱艳蕊,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张二明、吴雪连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明、吴雪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 百度搜索“”